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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某诉Q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
来源:赵国辉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9-23
浏览量:797

Y某诉Q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

1、案情简介:

2015年5月,Q某经中间人李某介绍购买Y某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的一套顶账房,约定房屋总价32万元,Q某当日支付Y某20万现金,剩余12万Y某同意由中间人李某向其支付1000件酒水予以抵顶,Q某未仔细查看协议内容就与Y某签订《房屋买卖置换协议书》。之后Y某带Q某到涉案房屋开发商处,由Q某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并出具收据。后Q某领钥匙并装修入住。2018年1月,Y某以Q某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(未交付酒水)为由,向玉泉区人民法院起诉解除上述《房屋买卖置换协议书》,并要求Q某返还房屋。

2、律师工作:

Q某拿到起诉状后来律师事务所咨询,根据Q某陈述事实及提供证据,为其提供诉讼方案。因中间人李某与本案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,必须有其参与才能还原案件事实。Q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以后,首先,向法院申请追加李某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;其次,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,制作举证表明确证明目的;之后,通过整理相关法律规定,结合案件情况,针对案件争议焦点书写代理意见并开庭。

3、判决结果:

一审判决解除《房屋买卖置换协议书》,Q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涉案房屋;二审依法改判,驳回Y某全部诉讼请求。

4、办案心得:

本案中委托人经历了钱房两空的一审判决再到最终全部驳回Y某诉讼请求,房屋得以安然无恙的跌宕起伏的诉讼经历,其中过程可谓惊心动魄。涉案房屋买卖发生于2015年,杨某起诉时间为2018年1月,在此期间,呼和浩特市房价涨幅较大,涉案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差不多是当时成交价的二倍,Y某在此时抓住合同的漏洞提起诉讼。一审法院在未明确区分物权和债权的基础上,错误适用法律并作出解除合同返还房屋的判决。Q某提起上诉并继续委托本律师代理。二审过程中,通过再次理清本案中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,明确本案为Y某与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,Q某已经完全履行义务且已经与开发商直接签订房屋认购协议,合法合理地享有涉案房屋的物权期待权,Y某不享有涉案房屋的物权,故物权要求返还原物。律师要求委托人提供合同及装修入住等相关证据,并结合本案履约情况及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分析,通过结合法律规定,最终证明本案履约人为李某,不能以李某未履行交付酒水义务就认定Q某未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。如不追加第三人,本案事实将无法得到证实,Q某的败诉风险是极高的。律师代理以后能够对案件进入深入分析,有针对性地结合案件事实找出法律依据以驳斥对方,从而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。

5、法律风险提示:

签订合同时要十分谨慎,尽量避免一时大意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纠纷;

树立证据意识,注重保留证据

发生争议后及时进行法律咨询,及早争取有利地位争取赢得诉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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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58号内蒙古供销社盈科大厦3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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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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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赵国辉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市盈(呼和浩特)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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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1501*********5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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